為什麼會想寫這個呢?
看起來是個廢文標題啊!
那是因為真的在美國行人過馬路的規則
跟在台灣有非常大的差異啊!!!
相信不少人都知道,在美國
行人走在路上有非常至高無上的地位
就算是一個人穿得全身黑
在月黑風高的晚上矇著眼睛穿越馬路
也 是 沒 有 駕 駛 敢 撞 他 的 !
撞上去這賠償下去肯定不是只是賠到脫褲子那樣簡單
當行人綠燈過馬路時,幾乎沒遇過幾台車敢不禮讓行人
都會乖乖地等待要過馬路的行人都順利通過後
要轉彎的車輛才會依序轉過路口
就算是四線道以上那種大馬路也是一樣!
~~相信以上都不是新聞~~
我在台北跟我在LA都是個小步兵
依靠大眾運輸和雙腿行遍天下
(還有男友的接送XD)
到LA的這段時間
我才終於!終於!終於感受到行人是有尊嚴的啊!!!!
好回歸這篇我真正想談的
是 行人號誌的部分
在美國,很多路口的行人號誌和汽車的紅綠燈並不是連動的
也就是說,當行人要過馬路的時候,必須 額外手動按下專屬行人通行的按鈕
才能在下一個行車綠燈的時候,行人號誌轉為綠燈、行人才能過馬路
這也滿好的,因為美國地大人稀
這樣的設計讓很多"根本沒有行人有過馬路需求"的時候
汽車行駛起來更順暢
只是這樣的路口
很多時候都是『行人必須在綠燈亮起前按下要過馬路的按鈕』行人號誌才會變成可通行狀態
行人才可以及時獲得路權得以過馬路
差那麼半秒鐘也是不行的!
假設一個綠燈有40秒好了,你想通過A路口
而即使慢慢走要通過這個路口其實20秒就足夠
但是你仍然 [必須] 在給汽車駕駛看的綠燈亮起前按下行人通行按鈕
否則你只能眼巴巴的看著行人號誌依舊維持禁止通行
而行車交通號誌則閃亮著綠燈可以通行
硬要通過也不是不行
(滿多美國人會這樣做的...)
只是被抓包的話可是會被罰幾十美金的啊!!貴死
(但是相信是沒有汽車敢撞你啦~真的)
我常因為這樣的原因
硬生生的多曬了好幾分鐘的太陽
搞得自己心浮氣躁
要知道南加州什麼沒有
陽光最艷了啊!!!曬死人 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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